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機構應申請核備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意申請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訓練專業機構,請向所屬國稅局申請核准。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凡經教育部核准立案設有財稅(政)、會計、企管、商學或法律系(所)、科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且訓練著有績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為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94年核准之各訓練單位,有效期限將於98年間陸續屆滿,請於有效期限到期前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備。
該局指出,專業訓練單位辦理97年以後各期專業訓練課程,係協助相關業者完成每年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其開辦之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等課程一項以上,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
該局進一步表示,凡設籍於臺北市且符合申請資格之訓練機構,請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局資料科辦理: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課程師資、收費退費標準、勤惰管理、教學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四)最近3年辦理財經、稅務或會計教育訓練之績效文件。
(五)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專業訓練申請單位之組織章程。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