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購置新建四層透天房屋一棟,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來電詢問是否可免繳房屋稅?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如為非住家用者(包括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補習班、醫院、診所…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如為住宅、集合住宅等,則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舉例來說,四樓透天建物其使用執照用途類別一樓為店舖,二樓為住宅,若房屋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一樓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二至四樓按住家用稅率〈1.2%〉分別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房屋已供住家使用,惟房屋稅仍依據使用執照所訂用途課稅,亦即非依住家用稅率課徵者,可及早向該局申報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