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未經扣繳之所得仍應依法申報納稅否則應以漏報個人所得論處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收受之各種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及已辦理分離課稅者外,均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納稅;否則一經查獲後將依法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凡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均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向所得人扣繳稅款,並依法繳納;所得人則應將個人各類所得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但該局查核時經常發現營利事業給付個人之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導致所得人亦疏忽而未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發生漏報所得情事。案關之營利事業與個人經查獲後均分別依違反扣繳義務與漏報個人所得予以補稅、處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凡屬稅法規定應課稅之各種所得均應依法申報納稅,不能因給付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取得扣(免)繳憑單而心存僥倖;如有類似上述之違章漏稅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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