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98年1月領取之消費券需繳納所得稅嗎?如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捐贈列舉扣除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政府為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國內需求,特制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並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負責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依該條例第5條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臺幣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取具捐贈收據者,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舉扣除。是以,陳小姐所詢問題,依前揭規定,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若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需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慈善團體之消費券才可以扣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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