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申報扣繳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採媒體申報之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申報後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提出更正申請。
該局說明,申報期限截止(98年2月2日)前,設籍於臺北市之申報單位,如發現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媒體申報資料錯誤,可向收件單位以抽換磁片或光碟片方式更正資料,惟需檢附更正前、後媒體檔案遞送單及更正前、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股利憑單申報書或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更正後完整正確之媒體檔案磁片或光碟片。申報單位於辦理更正手續時,若僅檢送更正部分之媒體檔案,將使未更正部分之檔案被覆蓋,造成申報所得資料不完整。
該局指出,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媒體申報資料錯誤,應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於稽徵機關媒體申報資料收檔前申請更正者,准予辦理媒體更正,但退查或更正筆數多者,須於98年3月10日前辦妥媒體更正,原申報媒體磁片或光碟片不予抽換,且為保留原申報檔案資料完整性,錯誤磁片不予退還,如逾媒體申報資料收檔期限,則須以人工方式辦理更正。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