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契約日之起算日的新解釋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0條第1款第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原自訂定契約之次日起算規定已不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李君於97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土地,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98年1月1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至遲應於98年1月29日前申報土地現值,始可適用97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元,惟該日正適逢春節連續假日,依規定可以順延至2月2日,仍可申請依訂約日12月31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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