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受及兌換消費券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消費券交易應如何開立發票?哪些廠商得收受消費券?所收受之消費券應如何兌領款項?
該局說明,依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臺幣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前揭條例並未規定只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才可收受消費券。其屬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或農、漁民等所收取之消費券,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必須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費券。
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包括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之公司、合夥、獨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農會等)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得製作成電子檔案)。經金融機構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會將等額新臺幣撥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該局特別指出,依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違者,稅捐稽徵機關將按消費券面額處1倍至3倍罰鍰;另營業人收受消費券,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其經查獲短、漏開發票者,除追繳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該局呼籲營業人注意,切勿因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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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春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7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