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如已申請公司及商業登記 即視同已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濟部為簡化公司及商業之設立程序,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將事後例行性管理工作如都計、建管、衛生、消防等與登記業務分離,亦即將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即回歸由各地區國稅單位自行辦理。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配合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已訂定「營業登記規則」,據以辦理稅籍登記;另該部為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避免造成營業人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仍須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有違便民原則,特別在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明訂,經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其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所以,未來新設立的公司及商業,只要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就視同完成營業登記,不用另外申請,有關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或其他組織之營業登記資料,政府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民眾上網查詢,爰規定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不再掣發營業登記證;另基於公共安全暨政府一體考量,營業人如僅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稽徵機關應將該營業人之登記資料,於函知營業人時,一併副知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查核。
目前各地區國稅局已完成營業登記新制的相關前置作業,就等行政院發布開始實施日期,預計最快今(98)年2月將可開始實施。 【#01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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