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入債權,嗣參與拍賣而取得債權抵押物,其拍賣價格與購買債權成本之差額,要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哦!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投資管道日趨多元化,投資人若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應以該抵押物之法院拍賣價款與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差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若漏未申報將會有違章處罰的問題,納稅人應予注意!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以2,0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得B君之不良債權3,500萬元,於94年間再向法院聲請執行拍賣B君之抵押物,拍賣價款為3,200萬元,並由A君本人拍得,A君以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該抵押物拍賣價格與A君之取得成本差額1,200萬元為A君處分債權利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其9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A君漏未申報,致遭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及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購入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爾後再出售者,應分二階段課稅,第一階段於個人取得該抵押物時,當抵押物拍賣或聲明承受價格大於該債權購買成本及相關費用時,其差額屬處分債權利益;第二階段為出售該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拍賣或聲明承受價格作為成本加計相關費用,自出售價格中減除,計算出售財產損益,前二階段處分增益應分別於取得及處分抵押物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若該抵押物係由案外人拍得,則該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為其處分債權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拍賣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之投資行為,且有投資增益而漏未申報,記得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才不致因疏忽而遭受處罰。【#01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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