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其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受益人為委託人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不須貼用印花稅票;受益人如非委託人,則其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之信託契約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如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信託關係人持該契約書於信託關係成立或消滅時,據憑辦理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無印花稅法第5條所規定典賣、讓售不動產契據之性質,故不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