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各項給付,應否課稅?(桃園訊) 李先生於97年失業,向職訓局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可否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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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李先生於97年失業,向職訓局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可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勞工依就業保險法第10條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就業保險法係將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之失業給付,採單獨立法,其給付項目,依該法第10條規定,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四項。因失業給付原屬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保險範疇之一,故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領取之給付項目,其名稱雖有不同,惟均屬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有關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