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罰則很重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違反規定者,照所揭下重用的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曾有民眾持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向該局辦理土地現值移轉申報,經發現其契約書上所貼用的印花稅票,係由他處揭下已使用註銷稅票,經通知到該局說明,民眾亦坦承不諱,即依印花稅法規定,照所揭下重用的印花稅票數額處以20倍罰鍰。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因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罰則甚重,勿心存僥倖逃漏稅捐,以免遭查獲須補稅並處以重罰,得不償失。若有印花稅疑難問題,民眾可以撥打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