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勿忘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買賣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方稅務局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過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情形,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某納稅義務人因接獲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氣沖沖的來電詢問為何欠繳契稅,經瞭解是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申報契稅,後來雙方因部分條件談不攏而解除契約,但是並未向地方稅務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之手續,以致欠繳契稅而被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契稅申報後未如期繳納稅款將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房屋買賣雙方如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儘速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辦理時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契稅稅單外,同時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浪費時間往返補正。
  
  如果納稅人對契稅核課有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