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必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均予以列管,且每年辦理清查,如有不符規定,將會通報追補原退還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