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不得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所稱住家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下列各項之現值:一、供公眾通行之騎樓。二、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三、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費、未出租或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並經申請核准免徵房屋稅者。四、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屋頂棚架,而免徵房屋稅者。
  
  該局同時表示:房屋現值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但ㄧ部分供營業用,一部分為住家用者,依上開規定,營業用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使用部分則可免徵房屋稅。換言之,只有整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而供住家使用部分,才可免徵房屋稅。若有其他使用情形,則仍應依相關規定核課房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