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行政救濟保護自身權益,您知多少?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果您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透過行政救濟來保護權益,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
該局指出,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核發之繳款書如有不服時,應於該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敘明不服之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發繳款書之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如對其復查決定仍不服,應於接獲該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如對其訴願決定再不服,應於接獲該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所屬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如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應於接獲該判決書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該局特別提醒,各階段行政救濟務必依上述規定期限提起,以免逾期而遭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 法務科 聯絡人: 張鈺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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