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案件,重購時未持有自用住宅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重購退稅如為先購後售案件,重購土地時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嗣後再購買或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出售,無重購退稅之適用。按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重購退稅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以購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前提。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嗣後再購買或自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行出售,核其情形係2次取得土地後再出售第2次取得之土地,與上開條文立法意旨不合,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