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相贈與土地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互相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仍須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註明配偶互相贈與字樣,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便可持該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