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要求上游進貨廠商,直接將銷貨發票開給自己的客戶,將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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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要求上游進貨廠商,直接將銷貨發票開給自己的客戶,除追繳稅款外,進貨部分,應按進貨金額處5﹪行為罰;銷貨部分,則按漏稅額處1至10倍漏稅罰,並得停止營業。
  甲公司是乙公司總代理經銷商,但在轉銷售乙公司產品給丙公司時,要求乙公司直接開立發票給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同時處5%行為罰及3倍漏稅罰。甲公司主張貨物是乙公司直接出貨給丙公司,丙公司付款支票也是乙公司兌領,所以是乙公司的銷售行為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為乙公司之全國總代理經銷商,雙方訂有委任總代理協議書,載明由乙公司負責生產,甲公司負責銷售;甲公司將貨物轉售給丙公司,雙方另訂有買賣合約書,甲公司雖主張丙公司付款支票是乙公司兌領,但查明支票是經過甲公司背書,屬於上、中、下游交易的正常付款行為;又甲公司提出乙公司委託貨運行載運貨物至丙公司的集貨明細清單,僅能證明該批貨物由乙公司直接出貨,也是多角貿易普遍存在的履約方式,無法藉此證明是乙公司直接銷貨給丙公司,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進貨時應依規定向供貨人取得統一發票,銷貨時也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不得要求上游進貨廠商,直接將銷貨發票開給自己的客戶,以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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