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之?金或?品如何稅稅平安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因受全球金融海嘯影響,使得經濟景氣在短時間內失速下墜,但面對即將到來的農曆歲末年終,各公司仍不免俗的舉辦尾牙活動,大部分公司仍準備價值不菲的抽獎禮品或?金來犒賞員工,該局在此提醒扣繳義務人,別忘了辦理扣繳申報,得?者也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以往經驗,納稅義務人在得獎後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常漏報該項獎金或獎品,惟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之?金或給與,也是所得項目之一,扣繳義務人亦須辦理扣繳申報。
  國稅局指出,為避免日後扣繳義務人未辦理扣繳而受罰,或個人因漏報所得而補稅受罰,特別提出說明:中?獎金逾20,000元,給獎單位就須按給付金額扣繳10﹪稅款,獲獎者亦須併入全年所得申報;獎品則按購入價格或自行生產之成本計算,超過20,000元時,扣繳義務人即須按10﹪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而得?人也應依該扣繳憑單填載之金額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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