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自住房地移轉時,別忘了利用「申報書附聯」,同步申請享受房屋稅、地價稅捐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登記後,買方往往疏於對房屋部分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或土地部分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等到接獲第一張稅單時,再提出申請,因已逾規定期限,依稅法規定自次年期始可適用,致平白多繳稅款而怨嘆不已。該局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出便民服務措施。設計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使新購買自用住宅的民眾,於移轉現值申報時提前輔導,同步申請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按2%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且在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上,提醒當事人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於當年9月22日前需辦竣戶籍登記,再補送戶口名簿及建物所有權狀等影本,經審核符合規定要件者,就可自當年期起享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期望,此項簡政便民政策,各代辦地政士業者於受託代理房地產移轉現值申報時,主動輔導辦理,扮演好政府與民眾橋樑居間角色,共同協助民眾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