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幣式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縣府建管單位配合警察機關臨檢,查獲未辦理娛樂稅登記或營業登記之案件頗多,營業人經營餐飲業提供卡拉OK或舞池,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須辦理娛樂稅登記。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特提醒從事該行業之營業人如未辦理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指出:餐飲業附設卡拉OK或舞池均應課徵娛樂稅,業者提供投幣式卡拉OK伴唱機供顧客點曲歌唱或有設置閉路電視、錄放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均應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經營娛樂業如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代徵娛樂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