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依信託法受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將受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某家公司為規避其財產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於是在92年間找A君簽訂信託契約,以A君為受託人。A君因信託關係於92年11至12月間管理處分委託人所有坐落本市某路段房屋數戶,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分別於92年11、12月間出售完竣,該局以A君與承買人簽訂之買賣契約係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未分別載明房地銷售價格,乃依查得資料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部分之銷售額,核定A君漏報銷貨收入,除發單補徵鉅額營業稅外,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然人為信託法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受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即觸犯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同法第51條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等規定,除補稅外,仍應受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自然人為受託人時,其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即依法負有據實報繳營業稅之義務,不能以不知道相關營業稅申報規定而免責;因此,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反遭補稅並受處罰,得不償失。【#007】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黃翠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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