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兌換損益,以實際發生者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支付或收取貨款時,常會因外幣與新臺幣間的匯率變動,而產生兌換損失或兌換利益,不過,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卻必須以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後來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某家進出口貿易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於94年8月間向國外廠商進貨,以美元計價,這筆貨款在94年底仍然還未支付,不過因匯率已有變動,該公司就依照財務會計的規定按年底市場匯率計算出兌換虧損4百餘萬元入帳,因尚未支付貨款,該公司在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減這筆兌換虧損,嗣後,該筆國外進貨款於95年1月間支付,該公司認為貨款已實際支付,兌換虧損已跟著實現,所以將這筆94年度未實現之兌換虧損4百餘萬元列報為95年度的兌換損失,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筆國外進貨款項雖確實於95年1月間支付,但是以95年1月結匯日之匯率與94年間進貨時之匯率計算結果,只有兌換虧損1百餘萬元,所以該公司遭剔除兌換損失3百餘萬元並予以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因市場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因尚未實現,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也不得列報損失,應於實際收、付款時,再以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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