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日前有一位王小姐向法院標購房屋,法院核發權利的移轉證書上載明該房屋的移轉價格為420,000元,但她向申請的房屋稅籍證明中所列房屋現值卻是455,000元,她是否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該分局指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一般不動產移轉課徵契稅案件,應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則可申請按較低的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的房屋可以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以節省稅負,並請務必記得於契稅申報書上擇一勾選上述申報價格,俾由受理人員核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