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最近有民眾電話詢問,其擁有一筆土地,因使用上的因素,想與鄰人交換,該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該分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的土地在內,亦即「交換」視同買賣,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