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經減免地價稅土地,於原因事實消滅後,應向稅務局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有一塊土地,原本係無償提供大眾公共通行使用,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地價稅,嗣後因某種原因,將該筆土地規劃施工闢成花園花圃使用,不再供公共通行,已不符合免稅規定,王老先生不知要如何辦理稅捐的問題,逐向稅務局潮州分局查詢,經該分局說明其應於變更使用當年度11月30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單位申報恢復課徵地價稅。否則一經查獲,將會補徵應納之地價稅,並處以所漏稅額3倍罰緩。該分局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減免稅之原因、事實消失應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否則屆時被查獲補稅處罰,後悔可就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