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基於互惠原則,比利時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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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實施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得本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之原則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經我國駐外單位洽商比利時財政部門,確認該國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外國廠商赴該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具有專業目的性質之商務活動不再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基此,自100年1月1日起,該國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如符合上開稅法規定,得繕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及相關附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相關訊息可至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之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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