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筆自宅用地,可否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可於出售時同日訂定契約,並在同一天向稅務機關申報移轉現值,即可視為一次出售,多筆土地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黃先生於屏東縣和高雄市各持有一筆自宅用地,合計面積為都市土地2.5公畝,黃先生於出售土地時同日訂定買賣契約,並於同一天向稅務機關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後皆符合自宅規定,則該二筆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皆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務局呼籲,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一生一次的租稅禮物,民眾於辦理土地移轉時,宜事先進行規劃,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