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報或短報契稅依規定應補稅處罰,逾期申報則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同條例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前者法條規定,對於加徵怠報金係以逾期申報為要件。後者所謂匿報或短報,係指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所報之契價不實,與前者逾期申報情形不同,故經查獲有匿報或短報契稅者,依上述規定除補繳稅額外並應裁罰,但不另徵怠報金。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承受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在地之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如您尚有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