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既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桃園訊) 近半年來在全球金融風暴襲擊下,許多納稅人賠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損失可否列報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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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近半年來在全球金融風暴襲擊下,許多納稅人賠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損失可否列報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至於證券交易損失部分,所得稅法第4條之1已明文規定,自79年1月1日起,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納稅義務人如列報該項損失扣除額,國稅局將依法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