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對於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提出疑義,該局針對印花稅的課徵範圍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之規定,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亦即上列4類憑證,才須貼用印花稅票。據此,如為單純的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不必貼用印花稅票。但同法第13條第3項又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因此,屋主於收取租金時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書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現金者,則該租賃契約書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即應於每月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收到載有號碼之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即非屬銀錢收據,應免貼印花稅票。
該局並說明,印花稅法對於銀錢收據之定義,係指收到銀錢所開立之單據。所以,凡載有「收訖」、「付訖」、「收款人認章」或類似字樣之單據、憑證或契約書等,因已有收到現金之文字表示,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依法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