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並非限縮強制執行標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務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既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執行扣押薪資?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是以禁止財產處分是稅捐稽徵單位所做的稅捐保全措施,僅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制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為移送強制執行,所以行政執行處自得依據強制執行法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要有正確認知,不要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強調,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倘納稅義務人已繳清各項欠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會主動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