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支出也有限額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租稅核課除重視公平原則外,也具有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外的社會功能,為防止營利事業藉由浮濫申報費用達成規避稅負目的,或為遏止社會奢靡風氣、節約能源等考量目的,稅法對營利事業的部分費用項目訂有支出限額的規定,例如,大家所熟悉的捐贈、交際費、退休金、小客車折舊等項目,其實,稅法對於外銷佣金也有相類似的支出最高限額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4款的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除必須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合約書、付款證明等)外,還須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如居間仲介事實)後,經國稅局查核相符,始能認定,否則將無法列報為費用。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經營機械製造外銷業務的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高額的外銷佣金支出,經初步分析,其中部分產品外銷佣金比率不但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的5﹪,甚有高達10﹪~30﹪者,經該局發函要求甲公司就超過5﹪的佣金支出,提出支付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但甲公司僅提出仲介商之請款單及匯款證明,無法針對高額的佣金支出進一步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同時,國稅局對甲公司各外銷產品的銷貨毛利及佣金支出間關係詳細調查結果,發現該公司支付佣金比率並無一定的規則,完全按仲介商之請款單給付,甲公司既然無法提示超過5﹪部分佣金支出之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國稅局最後仍否准認定甲公司所列報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的佣金支出600餘萬元,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5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如有給付佣金支出,一定要將仲介契約及平日仲介服務與洽商過程之函電等相關資料保存完備,以備日後提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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