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收取消費券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國內需求,特別制定了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自98年1月18日起,民眾每人可領到3,600元之消費券進行消費。南區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如收到民眾使用消費券進行消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惟如係核定免用發票之營業人,民眾如有索取時,可開立普通收據。
  該局表示,自去年12月份發布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後,陸續接到許多營業人的詢問電話,營業人非常關心銷售時如收到民眾持消費券消費,是否應開立發票?開立發票的時點及方式為何?南區國稅局說明,為免民眾領取消費券後,不實際進行消費,而將刺激經濟效果打折,所以該條例第6條特別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除了這些使用的限制外,其實消費券之性質就如同現金,所以使用發票之營業人銷售時收到消費券,應開立發票,而開立的時點及方式與現行作業完全相同。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一定要特別留意這些消費券的使用限制,如果違反上述第6條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按消費券面額處1倍至3倍罰鍰。
  國稅局最後提醒大家,民眾持消費券消費後,一定要記得向使用發票的商家索取發票,「一票在手,希望無窮」,拿得愈多,中獎的機會愈多。而營業人也要記得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除補繳稅款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之罰鍰。另外也要特別注意不要違反消費券的使用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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