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進貨事實列報成本費用,將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無進貨事實千萬不要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成本或費用憑證,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依財政部94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304184270號函規定,全數自其列報之成本費用科目項下剔除,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但查得有故意逃漏稅捐之直接具體事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偵辦。
該局查核某製造、銷售飾品為業之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列成本費用金額達800萬餘元,該公司坦承,有甲君向其兜售發票,聲稱只要按發票所載銷售額的8﹪之代價,就可以取得該張進項發票,公司因一時貪小便宜,誤觸法網,遂以無進貨事實發票列報成本,經剔除該之成本,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誠實納稅才是上策,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貪圖小便宜,取得無進事實之進項發票列報成本費用,補稅遭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