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將發布「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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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故上開二標準係對未依法申報、未依法設帳保存憑證或未提供帳簿文據之執行業務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該二標準除作下列修正外,餘仍維持96年度之標準: 一、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部分: 配合心理師法之訂定,增訂心理師業別,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9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 (一) 職能治療師費用標準由原按收入20%計算,修正為取自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即部分負擔收入))部分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以每點0.78元核算,掛號費收入部分按收入78%計算;至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則仍按收入20%計算。 (二) 配合心理師法之訂定,增訂心理師之費用標準為收入20%,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