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據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係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補充說明,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98年因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01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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