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使用者,從什麼時候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原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指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或別墅、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依實際動工年期,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