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為欠稅擔保品之種類?如何估算及要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李君電話詢問,最近想買賣不動產發現其名下不動產遭本局禁止處分登記,詢問之下才知道其因欠繳稅捐遭本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無法買賣過戶登記,最近因經濟不景氣急需調現周轉,詢問如以提供擔保品作為欠稅擔保,必須符合那些要件,始能塗銷遭禁止處分之財產。
該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提供相當之財產作為欠稅擔保,其提供之擔保品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足以保全欠繳稅捐者,可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另作為欠稅之擔保品,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其種類及價值估算為:(1)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2)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值計值。(3)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房屋按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
稅務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欠繳稅捐21萬元,提供1筆7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800元之土地作為欠稅擔保,核算土地之價值為:75平方公尺*2,800元*1.4=294,000元,經估算李先生財產之剩餘價值為294,000元-210,000元=84,000元,財產之剩餘價值超過欠稅,則可塗銷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反之;李先生提供之土地每平方公告現值為1,900元,財產價值為75平方公尺*1,900元*1.4=199,500元,財產之剩餘價值為210,000元-199,500元=-10500元,低於欠繳稅款,則李先生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無法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