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委託廣告代理商契約之業務費用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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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的課稅範圍。綜合性廣告公司為企業提供各種市場訊息,並據以研擬產品行銷策略,執行電子及平面媒體廣告之設計製作及刊播工作等,具承攬契約性質,故企業與綜合性廣告公司為執行上述業務所簽訂的合約憑證,應按各項業務費用總價1‰計貼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印花稅的問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