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造林權無須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女士來電詢問,被繼承人以原住民身分所擁有之租地造林權,應如何估算其遺產價值?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關於原住民之租地造林權,僅具承租使用暨收益權,平時無需支付租金,俟收益時再按實物收成情形分成繳交;既平時無需支付租金,其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規定承租權即有不同,可無須予以估價課稅。

本案來電詢問的租地造林權,依上開說明既無須予以估價,也就是說無須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