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賞員工屬非固定薪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已畫下句點,對很多企業來講,不管去年是否豐收,總會發放年終獎金或獎品犒賞員工,這些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獎金或獎品,皆屬薪資所得,該等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扣繳稅款不超過新台幣2千元且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則免予扣繳。
國稅局強調,年終獎賞如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給付年度次年元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104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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