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小型汽車及機車減徵貨物稅,自1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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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本(98)年1月19日起,凡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分別適用減徵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4千元貨物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立法院於1月12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並經總統令1月17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於公布之第3日起(即1月19日)生效。其中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3萬元;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4千元,實施期間及標的為自生效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得減徵貨物稅之車輛,其新領牌照日期應為本(98)年1月19日至12月31日止,經銷商於銷售車輛予買受人時,如符合上開條文規定者,得以原銷售額扣減貨物稅減徵金額後之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若未符合者,仍應依銷售額(不考慮貨物稅減徵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提醒經銷商於銷售車輛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是否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減徵規定。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