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故如民眾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至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該車輛已經依規繳納使用牌照稅,但依照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車輛或是被移用車輛,都會被處罰,而且是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
  該處特別舉例說明,甲所有車輛及乙所有車輛,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各為1萬1,230元、1萬5,210元,甲所有車輛因為號牌損壞,便將乙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雖然該2車輛均已依規繳納使用牌照稅,但依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號牌車輛或是被移用號牌車輛,都會被處罰,而且是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也就是對甲處2萬2,460元,對乙處3萬420元。
  所以該處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號牌借給其他車主使用,也不要懸掛其他車輛號牌在自己的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