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移轉時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處表示: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因於89年1月28日非屬當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因此移轉時不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法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稅捐處同時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法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適用上開法條規定之土地,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為限。因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於89年1月28日非屬當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因此移轉時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