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持消費券購物,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政府為了振興經濟,已於日前開始發放消費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民眾可持消費券向全國各地營業人進行消費,連日來的全民刺激消費運動,也的確帶動了整個消費市場,提升經濟成長率。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按「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因此倘民眾消費金額小於支付消費券之金額者,仍應按收取消費券總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也呼籲民眾在持消費券消費時,不要忘了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