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取得消費券不得兌領;持消費券進貨不需多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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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果接受民眾捐贈之消費券,並非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因此,不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否則將無法達到短期間內發揮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之政策目標;事實上,上開機構或團體可以用消費券購買機構或團體所需用品,或者再將消費券捐贈給其他弱勢團體或個人,此種作法其實達到公益團體設立之目的。財政部希望相關機構或團體能體諒政府發行消費券之意旨,協助配合辦理。
  另外,財政部近日接獲民眾反映,傳聞營業人持消費券向其上游營業人進貨時,需加收5%至10%之手續費或營業稅,該部特別提出澄清,營業人持消費券向上游營業人進貨時,與持現金、支票或其他支付工具所負擔之稅負均為相同,因此,傳聞上游營業人會因此增加5%至10%稅負,絕非屬實。如果營業人有發生上游營業人要求加收手續費情事,可以就近向國稅局反映,國稅局將查核該上游營業人是否涉有逃漏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