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款抵繳欠稅於法有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欠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所以,當民眾依法申請退稅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核退稅人有無欠繳稅款,並查明該筆欠稅得否辦理抵繳,如經確定係屬欠稅即應依規定辦理,同時產出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抵繳證明書,連同抵繳後剩餘之退稅支票,一併郵寄送達退稅人。
  
  該局特別說明,當退稅人收到金額變少的退稅支票時,請不要太驚訝,因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辦理「退稅款抵繳欠稅」之機制。納稅義務人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