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贈與土地契約後始辦理離婚登記,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倘若夫妻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簽訂贈與契約,而在訂立契約後離婚,該贈與行為並不因離婚而影響其效力,所以,婚前贈與配偶之土地,在離婚後才申報移轉登記者,仍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夫妻互贈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一併課徵,因此,配偶間互贈土地,應仔細規劃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宜。